? ? ? ?材料調差中,基準日期其實是一個沒有什么技術含量的概念。一般情況,招投標的工程以投標截止前二十八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,看似非常明確,但實踐中也經常出現爭議。我來舉兩個例子進行說明。第一個例子,某項目投標截止日期是十月十號,招標文件中說明基準日期是九月十二號。?
? ? ? ?但是投標后,招標人進行了多次技術澄清和經濟澄清,招標范圍、工程量都發(fā)生了一些變化。最后一次含報價的澄清回復時間是十二月十號,合同簽訂的時候,雙方對基準期的確定產生了爭議。甲方主張按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的九月十二號為準。乙方說最后一次澄清已經延后兩個月了,基準日期也自然應該延后兩個月,應該以十一月十二號為準。第二個例子,某項目投標截止日期是七月十號,合同中約定本項目投標基準日期為六月份兒。當地的信息價是每月底編制,四月中旬出版。
? ? ? ?也就是說能看到該信息價的時間是七月十五日以后,實際情況是咨詢公司和施工單位在六月底和七月初的時候,只能參考五月份的信息價去編制最高限價或者投標報價。那么這個時候合同中說的基準日期六月份指的是六月份的信息價,還是五月份的信息價呢?
? ? ? ?上面兩個例子其實只有在材料價格波動較大的時候才會產生爭議。對于承包人材料價格往上漲的時候,主張基本日期往前下跌的時候,主張基準日期往后,發(fā)包人則是相反的主張。說白了,這其實只是利益的博弈,往哪方面說都有道理。所以這種問題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要我給一個參考答案。
? ? ? ?我只能說,基于招標文件或合同考慮實際情況及變化。因為造價專業(yè)的核心價值觀,或者說初心就是合理確定。羅翔老師說過一句話,很多人法律學的多了,就慢慢喪失了人性。我不希望大家造價學的多了,就喪失了對常識的判斷力,因為陷入教條主義的傲慢和對白紙黑字制怒的幻覺之中,就是一種不學無術的表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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